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统计制度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调度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7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就业统计调度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0〕4号),结合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全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34号)的执行情况,现就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统计、调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情况月度统计表
为落实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政策,各地从2010年1月起,按月度上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情况(见附件4)。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内容:主要是《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 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1号)中,“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要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政策落实情况。
(二)指标解释:享受政策企业数为年初(
(三)统计口径:以政策实际落实情况为准,已经行政程序批准但还未经办实施的不作为统计。
本报表按月统计,第一次上报时间为2010年4月底。
二、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情况月度统计项目
为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增加就业见习补贴支出统计项目,并按月度上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内容:主要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1号)规定的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的人数和补贴资金支出情况。
(二)指标解释
1、“享受见习补贴人数”为年初(1月1日)至报告期末参加就业见习、且已领取就业见习补贴(或其见习补贴已按规定程序划拨至本人所在的见习单位)的见习人员总数。在当年内见习期满、且按政策享受见习补贴的人员,应一直包含于当年享受见习补贴人数之内,次年不再统计。
2、“见习补贴”为依据陕人社发〔2009〕161号文件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过申报、审(复)核、且见习人员已经领取(或已划拨到见习单位)的新增见习补贴。
(三)统计口径:以政策实际落实情况为准,已经参加就业见习但本人尚未领取见习补贴或主管部门尚未将见习补贴划拨见习单位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四)使用报表:“享受见习补贴人数”和“见习补贴”两项指标从调整后的《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统计表》、《市(县、区)享受就业专项资金扶持人数统计表》上报。该两种报表的调整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就业专项资金统计报表有关项目
为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统计制度和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对《关于建立全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34号)规定的报表调整如下:
(一)增加统计项目
1、社会筹集资金分配。在《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宾栏增加“社会筹集资金分配”,反映当年1月1日至当月底省、市、县(区)社会筹集就业资金的到位、分配情况。市级社会筹集资金未向县、区分配的,资金额度填入该列和“市本级”所在行的交叉格,县级社会筹集资金填入该列和县(区)所在行的交叉格;市级自筹资金已分配各县、区的,分配后所余资金额度填入该列和“市本级”所在行的交叉格,各县(区)社会筹集资金与市级分配下拨各县、(区)的市级社会筹集资金之和填入该列与各县(区)所在行的交叉格。其中“社会筹集资金”为各级财政投入以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2、利息收入分配。在《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宾栏增加“利息收入分配”,反映当年1月1日至当月底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的分配情况。具体填报方法参照“社会筹集资金分配”。
3、其他收入分配。在《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宾栏增加“其他收入分配”,反映该表“当年1月至当月底累计收入”中其他子栏未反映的就业专项资金收入的分配情况。具体填报方法参照“社会筹集资金分配”。
4、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在《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统计表》宾栏增加“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栏目,反映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的支出情况。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按《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社〔2009〕66号)的规定执行。目前,主要指《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陕财社〔2008〕27号)规定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
5、大中专毕业生。在《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统计表》宾栏的“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子栏目中均增加 “大中专毕业生”的子栏目,反映用于大中专毕业各相关补贴的支出情况。
在《市(县、区)享受就业专项资金扶持人数统计表》宾栏中的“职业培训人数”、“创业培训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数”、“享受岗位补贴人数”、“取得小额贷款人数”各栏目下均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子栏目,反映享受各相关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
6、公益性岗位就业和企业吸纳就业。在《市(县、区)享受就业专项资金扶持人数统计表》宾栏中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栏目下增加“公益性岗位就业”、“企业吸纳就业”两项,分别反映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企业吸纳就业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
(二)更新部分统计项目
1、将《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宾栏中“至当月底累计结余”所属的“ 基本就业补贴”、“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 ”、“小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技能鉴定补贴” 、“其他”共6项更新为“财政专户结余”、“支出账户结余”、“其他结余”3项,其含义按就业资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将《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统计表》宾栏的“社会保险补贴”栏目所属的“养老保险补贴”、“医保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3个子栏目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 ”、“企业”3个子栏目,分别反映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所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额度。
(三)取消部分统计项目
1、取消《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中的“市县自筹资金”项目,取消《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统计表》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项目。
2、统计项目被更新的,取消原统计项目,不再统计上报。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关数据的填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人社部门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系统分配使用,市、县(区)不得再从省上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从省级补助资金中支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享受人数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统计,各市、县(区)不在报表中填报。市、县从本级财政自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享受人数,应在报表中填报。
(五)调整就业专项资金统计报表上报时间。调整后,就业专项资金共有4张统计报表(样式见附件1至附件4)。每年1至11月,报表各项数据的截止时间从当月底调整为当月20日,上报报表的时间从次月10日前调整为当月底前;每年12月报表各项数据的截止时间为
四、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调度工作
(一)开展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下拨情况月调度工作。2010年2月11日,我厅已会同财政厅下拨了2010年度第一批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各市要抓紧研究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及时分配、下拨资金。今后,各地要在省上下达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到所属各县、区。从2010年4月起,各地要按月报送资金分配情况,具体包括资金下拨时间、下拨数额、未下拨原因,并将分配下拨资金的文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
(二)加强基本就业补贴项目支出月调度工作。2009年少数县、区个别基本就业补贴存在零支出情况,极大影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从2010年4月起,凡县、区基本就业补贴存在零支出项目的,各市和省管县要在就业资金月报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和改正的办法、措施和期限,并及时报告改进情况。在明确的期限内未消零的,省上将派工作组进行具体指导帮助,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同时将基本就业补贴零支出情况作为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要因素纳入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系数之中,以此调控所在市或省管县的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额度。
(三)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调度工作。各地要按照陕劳社发〔2008〕3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执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月报告制度。特别是本次增加了《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情况统计表》并调整了原报表部分项目,各地要按新报表及时准确上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从2010年4月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在全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报中对月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4、《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