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纪委 陕西省编办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 中央编办
<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
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纪委、编办,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处:
2011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对各级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相互协作的依据、办法以及案件处理、移送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和要求。现将中央纪委、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11〕34号)转发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纪委 中央编办《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11〕34号)
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中央纪委 中央编办
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中纪发〔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为了加强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种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机构编制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分别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案件工作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建立相互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纪检机关负责落实;需要对机构编制问题作出处理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落实。
三、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纪检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情纪检机关予以协助,纪检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五、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纪检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认为对责任人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但需要有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于相应处理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于3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纪检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且依据职责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纪检机关。纪检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八、移送案件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编办